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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