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