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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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