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