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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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