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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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