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