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