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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