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