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