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