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