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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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