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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