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