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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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