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