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六条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