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