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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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