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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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