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合作组建国家(集训)队(组)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并与奥运周期保持一致。完成约定任务的合作机构:对于委托承办类,经项目管理单位建议,体育总局评估后,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奥运周期;对于联建共建类,同等条件下具有新周期优先签约权。

合作组建国家青年(集训)队(组)、国家少年(集训)队(组)的合同周期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单个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

对于在合同期内被国际奥委会取消设项的合作项目,经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后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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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