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包括两类:
(一)联建共建类,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承担,原则上“责随队(组)走”。项目管理单位是此类合作的发起单位。
(二)委托承办类,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合作机构承办国家队,并转让组建、参赛、市场开发及国际赛事申办举办的相关权利。合作机构是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原则上主要对普及程度不高、发展基础薄弱或长期落后的项目开展此类合作。体育总局或项目管理单位均可发起此类合作。
(三)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各层级队伍的需要选择不同合作类型,合作机构也可同时参与不同类型的合作组建。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