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包括两类:

(一)联建共建类,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承担,原则上“责随队(组)走”。项目管理单位是此类合作的发起单位。

(二)委托承办类,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合作机构承办国家队,并转让组建、参赛、市场开发及国际赛事申办举办的相关权利。合作机构是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原则上主要对普及程度不高、发展基础薄弱或长期落后的项目开展此类合作。体育总局或项目管理单位均可发起此类合作。

(三)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各层级队伍的需要选择不同合作类型,合作机构也可同时参与不同类型的合作组建。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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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