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畅通与合作机构的沟通机制,遇重大突发事件、疑难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妥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向体育总局请示报告。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