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制定年度目标与周期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办队效益、竞技水平和反兴奋剂情况等,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体育总局。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同周期超过4年的合作,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