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合作机构共同制定年度目标与周期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办队效益、竞技水平和反兴奋剂情况等,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体育总局。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同周期超过4年的合作,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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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