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或项目管理单位(包括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发起,根据奥运备战任务和项目发展布局,与合作机构以双方或多方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包括国家(集训)队(组)、国家青年(集训)队(组)、国家少年(集训)队(组)。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第一责任”,是指对于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参赛、思想政治、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安全生产、舆情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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