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开展委托承办国家队合作时:
(一)项目管理单位
1.对合作机构在国家队管理服务、人才引进、外事服务保障、国际赛事参赛和申办举办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对外事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如国家队人员涉及跨省份情况,应在外训外赛计划制定、双跨人员手续办理、出访经费使用等方面指导合作机构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确保依规有序;
3.协调合作机构做好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的报名组队、外事手续等有关工作;
4.对合作机构参赛成绩、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体育总局提出给予经费奖励补助的建议;
5.对以国家队名义进行市场开发所获得的现金收益,在优先满足国家队需求后,盈余收益可用于项目推广和发展。
(二)合作机构
1.负责所承办国家队的各项经费投入,做好队伍组建、训练参赛、市场开发等工作;
2.建立队伍所需的人员机构、场地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等综合服务保障体系,落实好合同期内运动员伤病保险、退役安置等事宜;
3.全方位做好党建、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舆情管理、思想政治、安全生产、外事管理等工作,并承担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
4.严格执行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
5.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6.依托承办国家队的有利条件,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医疗、外事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7.通过多方共建、联合培养、权益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与其他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科研院所、社会力量开展合作,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综合保障体系。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