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开展联建共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合作时:
(一)项目管理单位
1.负责队伍组建、国际参赛、外事管理、监督检查、市场开发等工作;
2.进行集中训练时,承担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
3.与合作机构共同投入资源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具体资源投入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涉及资金投入的,原则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商定。
(二)合作机构
1.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组建方案,制定目标任务,协助做好运动员选拔、训练参赛、思想政治、安全生产等工作;
2.进行分散训练时,承担联建共建队(组)管理的第一责任;
3.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医疗、外事等相关部门对联建共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给予积极支持;
4.建立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员、经费投入、场地设施、文化教育、反兴奋剂、科研医疗等;
5.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