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统筹布局、择优入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案,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一)合作项目为国家(集训)队(组)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经集体决策程序形成候选名单,初步拟定合同框架,报请体育总局讨论决定;

(二)合作项目为国家青年(集训)队(组)、国家少年(集训)队(组)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经集体决策程序决定合作机构,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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