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委托承办类合作机构原则上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且需获得所属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