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承办类合作机构原则上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且需获得所属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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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