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联建共建类合作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体育行政部门应获得属地人民政府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

(二)高等院校应具备相关项目的科研攻关、专业人员、场地设施、服务保障等一项或多项优势条件;

(三)企业、社会组织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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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