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三十九条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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