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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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