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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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