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