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拟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