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拟作出档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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