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三十条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