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复制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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