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鉴定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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