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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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