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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