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