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