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