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