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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