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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