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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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