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