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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