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