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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