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