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