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