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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