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