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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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