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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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